时间:2019-02-24 08:40 作者: 张秀 唐楠 来源:新疆法制报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迟迟不还,债权人找到夫妻双方要求共同偿还借款。那么,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月18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方不知情 法院判决女方还借款
2017年1月,李玫说家里急需用钱,向好友于红借款7万元,并表示丈夫王东知道并同意自己借款。
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月息2%。协议签订后,李玫向于红出具了借条,于红分3次向李玫转账68750元。
2017年12月,李玫与王东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玫离婚前所欠债务均由其一人承担,与王东无关。
借款到期后,于红多次向她催要欠款,但李玫迟迟不还。
无奈之下,于红于2018年9月,将李玫和王东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
“我对李玫借钱的事不知情。”王东当庭陈述。李玫也表示,自己借款用于开饭店,后来饭店亏损了,自己没钱偿还。离婚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只有把房子卖了才能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2%在法定准许的民间借贷利息(年息24%)范围内,法院支持。
2018年12月,法院判决李玫偿还于红借款本金68750元及利息,驳回了于红对王东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于红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李玫和王东共同生活和经营,也不能证明王东对上述债务知情,所以王东不承担上述债务。
案例二:夫妻共同借款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2014年7月,刘芳的工作单位建集资房,为筹集购房首付款,刘芳的丈夫李刚从张强处借款17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计息。随后,张强将17万元转账给刘芳。
后来,张强多次要求李刚和刘芳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两人均未还款。
2018年4月,张强将李刚和刘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22万余元(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
庭审中,刘芳承认欠条是丈夫李刚出具的,钱也确实用于支付集资房首付。但她认为利息约定过高,愿意归还本金,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李刚和刘芳共同偿还张强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15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刘芳当庭承认欠条是自己的丈夫李刚出具,借款用于购买集资房,同时,张强将钱转入刘芳银行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也能印证刘芳对借款是知情的。因此法院判决李刚和刘芳负有义务共同向张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确定借款人及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在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并标注借款的用途。此外,对于资金交易额较大的借款,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