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8 10:42 作者: 薛姣姣 来源:韩城法院
日前,韩城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后,随之联系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共有6个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经办案人员电话传唤,立即到达法院领取了自己的诉讼材料,但案件的送达并不是那么简单,其余被告就难以用电话传唤到法院,被告张某、张某的公司以及其妻子李某经多次电话传唤,总是以不在韩城为由推诿,办案人员随后又电话告知张某要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张某又以本案事实与自己无关的说法为由推脱责任,看此情形,想要用电话传唤是不可能的了。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办案人员多次去张某的公司均不见其踪影,但5月7日再次去其公司的时候,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看到了张某的身影,法官见到张某后向其说明了来由,并将送达材料拿出来向张某出示,告知其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张某立即表示拒绝签字,并快速离开其办公场所,一边急匆匆地走一边说“你们愿意送就放在桌子上,反正我不签字,这个事和我没关系”,法官见此情形想要拉住张某拍摄送达过程,但是张某迅速甩开胳膊转身离开现场,法官不得将诉讼材料放至其办公桌上,并摄有照片。5月8日上午,被告张某不请自来,想要复制卷宗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让其完善了送达手续,并签署了地址确认书,保障了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即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即人民法院用邮寄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其他送达方式; ①若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在其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若没有约定,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③如按以上规定还未能送达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④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⑤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用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法院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以为拒绝签字、拒收法律文书、回避等方式就可以躲避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认为法院在其拒收的情况下案件就无法进行,实际并非如此,拒收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若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法院使用留置等方式送达,且在开庭之日未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不到庭自然就放弃了应诉、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一旦判决生效,若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整个过程不是为难法院的某一位工作人员,而是放弃了维护自身的权益。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笔者在此呼吁广大群众,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所有单位与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对维护自己权利、义务的一种态度,这不仅是配合某个法院、某个办案人员,更是保障司法权有效行使,维护司法正义的责任。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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