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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全面履行检察职责

时间:2021-10-08 10:02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张军检察长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提出具体要求,会议还就民法典的溯及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始终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自身的重要责任,带头学习、贯彻、保障民法典实施,以高质量监督办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做到诉讼监督与司法救济并重,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提供了坚实的立法支撑。健全民事申诉受理、审查机制,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加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两年期限规定,做到有诉必理。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强化精准监督。注重选择在民法典倡导的法治理念上,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发布抗诉决定,努力做到监督一件,就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提升一步。建成全国民事行政专家互联网咨询平台,借助“外脑”,引入社会监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不断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制发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统一部署运用虚假诉讼监督智能辅助平台,对虚假诉讼以及虚假仲裁、公证文书的执行加大监督力度。对未成年人、农民工、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支持起诉。

二、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观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通过依法、审慎履职,防止、杜绝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和干预。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以及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妥善处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把民法典的原则精神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导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案件,优先执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针对行政诉讼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处理实体利益诉求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常态性任务,不仅用行政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于法有据,还运用民法典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争议问题,理清因果关系,促进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政和。

四、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依法行政,同时也事关众多民事主体共同的民事权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把民法典作为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的基础性法律。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积极宣传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胜诉案件并实践推广。对残疾人权益、妇女权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保护,以及众多民事权利主体合法权益被侵害又不便起诉维权等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

五、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注重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更好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督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让民法意识在青少年心中扎根。(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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