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1:09 来源: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因为矛盾纠纷
当事人情绪激动可以理解
但以此为借口
妨害民事诉讼
公然违反法庭秩序
后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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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因言语冲突,被告突然情绪激动,站起来用手指着坐在原告席的徐某某,对其出言不逊,法官见状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训诫,被告情绪稍微有所缓和。之后的庭审中,被告孙某某再次出言不逊,法官第二次进行制止。
但在之后的质证过程中,被告孙某某低头爬在被告席拒绝质证,无视法庭纪律,法官第三次对其进行训诫,孙某某称其不愿与原告说话并起身要退出法庭,被法官严厉制止,并当庭宣布对其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孙某某公然藐视法庭权威,扰乱法庭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出言不逊、不听法官制止和劝阻,致使庭审过程多次中断,其行为性质恶劣。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惩处。鉴于孙某某后续庭审中的态度表现较好,华州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孙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孙某某随即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场所,也是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庄严圣地。遵守法庭秩序,维护司法审判的庄严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本案中,孙某某无视法庭纪律,我行我素,不仅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蔑视,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具有社会警示意义,切实维护了司法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