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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国有资金 村干部受到法律惩处

时间:2018-05-28 11:46 来源: 区法院 点击量: 次

 2018年5月25日上午,渭南市华州区监察委成立后立案调查的首例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贪污一案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渭南市华州区监察委干部,各镇办纪委书记、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13年5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原华县人民政府)实施蓄滞洪区人工湖建设需征用柳枝镇、下庙镇、赤水镇和华州镇等群众的土地,在对下庙镇车堡村人工湖占地群众土地流转地亩数及附属物确认登记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以本村二组村民史某某名义虚报1眼机井和9亩桃树,共计骗取附属物补偿款91000元。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区监察委接受调查。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车堡村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下庙镇政府实施蓄滞洪区工程建设征迁工作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建设项目补偿资金来源为省市财政国有资金,属于公共财产。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退赔全部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对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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