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6 09:47 来源:华州法院
8月15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华州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在金堆镇林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金堆镇政府干部、各村组组长及村民等30余人旁听庭审。
该案被告人王某为种植猪苓,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64株,立木蓄积9.21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通过补种树木、提供护林服务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补植苗木328株,并对补植林地进行管护,保证苗木成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普法,一方面强调了金堆镇位于秦岭主梁范围内,是国有天然林分布区,森林资源丰富,环境优美,非法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降低森林生态调节功能、降低空气净化能力,另一方面详细讲解了盗伐林木罪及滥伐林木罪相关规定,呼吁大家自觉保护家园,守护秦岭。
本案的公开审理,纠正了当地群众“靠山吃山”的思想观念以及非法盗伐、滥伐林木的侥幸心理。下一步,华州区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力度,以司法之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编辑:陈冰娟
上一篇: 华州区法院:一堂讲给老师们的专属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