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6 11:06 来源:渭南市中院网 作者:高 峰 点击量: 次
原告郭甲、郭乙、郭丙、郭丁之父郭某系华县某厂离休职工,郭某系退伍军人,享受离休干部待遇。郭某原配妻子于1998年去世,2000年郭某与被告袁某再婚,2013年9月15日郭某因病去世,郭某的子女与继母袁某因郭某住院看病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照顾问题发生矛盾,郭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给郭某的亲属抚恤金121000元,在分配此款时,原、被告产生分歧,致矛盾加深,并起诉到法院。华县人民法院杏林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家庭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沟通,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找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消除了矛盾,并对郭某去世后的抚恤金达成了分配协议:1、郭某的丧葬费3500元归袁某所有;2、郭某去世后的抚恤金118130元,原被告双方各分得59065元。本案调解后,郭某生前所在单位某厂,按照法院的调解书将上述款项分别给付了原被告双方,一起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创建和谐社会传递了正能量。
近年来,华县人民法院杏林法庭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用人民群众听的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将调解案件作为一门审判艺术,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案件。同时华县人民法院杏林法庭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把握好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通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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