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9 11:17 来源:渭南市中院网 作者:张炜 点击量: 次
2015年4月下旬,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华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规定:案件材料接收后,立案庭应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到的相关材料,对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登记立案。
该细则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华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更具操作性的登记立案实施办法,也宣示了华县人民法院自接待起诉开始,主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表明了法院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主动服务的勇气和决心。
编辑:马华莉
上一篇: 华县人民法院出台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
下一篇: 华县法院:为执行装上信息化“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