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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起诉还款 法官经审理公正判决

时间:2019-05-07 00:00 作者: 张勇平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近日,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6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份起,被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形式以看病、交房租、交话费、找工作、过节等各种理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均通过微信方式数额不定给原告转款2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等,共计转款9500元。2019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未果,同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杏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调解,被告认为两人系正常恋爱关系,原告自愿转款的行为,不应该算是借款,应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金钱赠与行为,故不同意向原告归还,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本案遂依法开庭审理,庭审当日,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本案缺席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系恋爱关系,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也不影响民间借贷的性质。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数次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微信转账凭证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法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部分转款不能认定为借款,其中2018年9月底有1600元的两笔转款原告仅提交了一张微信转账截屏,未提交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聊天记录,故该1600元无法证实系借款;另外原告主张2018年10月6日分别借给被告共400元,仅提交了被告领取红包的两张微信截屏,且两次红包均显示有:“女朋友收”,结合原、被告当时系恋爱关系这一实际,对该两笔红包转款亦不能作为借款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实际数额为7500元,并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予以归还。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发生转账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原告数次转账前,被告都曾向原告主动提出借款的要求,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其中部分转款,原告未提供被告要求借款的证据,同时考虑双方恋爱关系,对给付红包的行为法院未做借款认定,最终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会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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