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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区法院首发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时间:2017-04-28 11:31 来源: 区法院 点击量: 次

借款40万元没有偿还,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拍卖、变卖王x、张x的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2017年4月20日,华州区法院对该起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裁定,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2015年1月份,王x、张x向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借款40万元,同时用二人共有的门面房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借款到期后,王x、张x并未归还借款本息,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华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抵押房屋权属和抵押债权范围明确,该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行使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决,准许对被申请人王x、张x用于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法依法变价,申请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担保在民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与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相比,该特别程序简便、快捷,法定审理期限一个月,无需庭审,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偿,加大了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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