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30 16:38 来源: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华州区法院快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在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双方未涉诉的车辆损失纠纷也顺利调解,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12月20日16时,袁朗(渭南市潼关县人)驾驶小车与原告王芳(华州区下庙镇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芳住院治疗花费30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芳诉至法院,要求袁朗及袁朗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7000元。受理案件后,承办人王瀚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后及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芳损失65000元,返还被告袁朗垫付的2000元。宣判后第三天,被告保险公司即主动联系法院,表示不上诉并愿意主动履行判决赔偿款项,承办人当即联系原告王芳及被告袁朗,在明确双方均不上诉时,将原告王芳、被告袁朗的银行账户传给保险公司,当天保险公司即将案件款汇入原、被告账户,判决得到及时履行。
根据判决书的判项,被告袁朗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1400余元。在愿意自觉履行给付此款项时,被告袁朗提出其修车花费4000余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原告王芳还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希望法院在执行时能调解一并解决此事。考虑到袁朗系外地人,其所提要求也不复杂,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人在征得原告王芳同意后将双方传至法院,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芳不再赔偿袁朗的修车损失,袁朗不再承担判决应给付王芳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同时就原告王芳本人的车辆损失事宜联系保险公司另行理赔。至此,案件得以彻底解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