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法学调研 >正文

“借款实际使用人”概念的提出与金融风险的分担

时间:2023-04-03 09: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目前,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件: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或让数家没有利益关联的小微企业实行“联保”(既互相提供连带责任责任),或设置“平台”的方式,让数家没有利益关联的“下游”小微企业,与所设置平台的风险捆绑在一起;甚至于,金融机构在选择“保联”、设置“平台”时,有的平台企业已经经营恶化、所设置的平台已经资不抵债。这样,就将这些将风马牛不相及的数个借款人的风险捆绑在了一起,虽然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降低到了最低,却使得其中一个借款人出现因经营恶化而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所有借款人都因连带责任而出现生存风险的后果。

固然,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借款人既然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应当承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在目前融资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借款人为并无任何利益关联的其他借款人承担经营恶化的风险,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么?同样地,让借款人为他人经营恶化而承担风险,对于借款人公平么?尤其是,因疫情影响、国际经济环境可能出现不利影响的大背景下,诸多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一个借款人出现经营恶化而使得数个借款人同样产生生存危机,如果我们仅仅考虑合同相对性,对于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真实意思表示系民事法律的基石;但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往往会受到这样那样因素的干扰。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我们既要审查意思表示的形式,亦应对可能对影响意思表示产生干扰的因素。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借款人的真实意思无非就是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即其仅仅对自己所实际使用的借款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但是,正如“店大欺客,客大欺店”那名民谚所说,相对于诸多小微企业这个“小客”,金融机构无疑是“大店”。从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这个“大店”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金融借款合同的模版系由金融机构提交的;从实体上看,无论是其提出的“联保”条件,还是设置“平台”将诸多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捆绑在一起,借款人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困境:要么,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为其他毫无关联的企业承担风险;要么,得不到自己急需使用的资金。显然,在小微企业融资极为困难的情况之下,其为了得到亟需使用的资金,其只能接受金融机构的任何条件,正是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地位上严重不平等,对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干扰,不能真实的表示自己的意思。

其次,公平正义系司法活动永恒的主题;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对干扰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因素,是否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般地说,责任自负系民事活动的原则,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金融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应当只为自己的经营行为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正是因为借款人作为“小客”,其在借款合同之中,不得不接受金融机构这个“大店”附加的与其他毫无关联的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捆绑在了一起。对于借款人而言,显然是系极为不公平的。

当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利益关联,应进行广泛的理解,不仅包括着经济上的利益;受中国社会传统的影响,还存存在着人情等方面的因素。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亦存在着当事人为他人民事行为进行担保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自愿为他人进行担保,事实上亦是一种利益上的关联,当事人应当为其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再次,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公正的裁决民事纠纷外,还应当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摒弃“为审判而审判”的观念。

当前,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关系到经济稳定增长、为国家提供税收,同时还涉及到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等诸多方面。因此,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如何保证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成为民事审判所应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之下,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因金融机构将数家没有利益关联的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捆绑在一起、将金融风险全部或大部转移到借款人。显然,这对于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亦是极为不利的。

综合上述情况,窃以为,假如我们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提出一个“借款实际用款人”的概念,从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即:综合案件的诸多情节,让借款人只对自己实际使用的借款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以及只对与其具有利益关联的借款人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地,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借款合同格式的提供者,无论是其让没有利益关联的借款人互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还是以设置“平台”的方式将没有利益关联的借款人的风险捆绑在一起,这样的条款显然对于借款人是极不为公平的,应当视为无效。唯如此,方能公平公正的分担金融机构合同中的风险,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为我国社会经济长期的发展与稳定发挥司法机关应有的作用。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程计山)

编辑:王倩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