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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中被告为羁押人员时送达困难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8-08-21 15:02 来源: 华州法院/张勇平 点击量: 次

 摘要:本文所称羁押人员仅指在公安机关所属拘留所内羁押人员,不包含已送至监狱或强制戒毒机关服刑在押人员。民事案件送达难问题长期影响制约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对送达难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在众多送达难问题中存在比较特殊的一类,即被告为羁押人员时去拘留所送达会见时,因拘留所各种原因造成送达会见困难。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送达难问题长期制约影响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质效,民事案件送达难问题形成原因较多,种类不同,笔者在本文中仅对民事案件出现送达难问题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即涉及到被告为羁押人员时遇到的送达困难作以介绍,对于如何破解该困难,笔者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类典型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试做以浅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笔者所在法庭每年受理民事案件约350件,其中涉及一方当事人为羁押人员的案件约为10件,案件类别主要涉及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所占法院受理案件数比例并不大,但从案件类别上看,占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比例并不小。对于涉及被告为羁押人员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系,更关系到羁押人员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虽然民事案件中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但在民事诉讼中其仍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保证羁押人员享有正常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经常性的遇到送达会见难问题,直接导致羁押人员民事权利受损,甚至造成民事案件无法开庭,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久拖不决,故对于破解该难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下面,笔者就自身在审判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几类送达难问题作以简单介绍:

1.笔者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因吸毒被羁押在区拘留所内强制戒毒,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被告为羁押人员比例最高的案件。笔者在前去拘留所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拘留所工作人员以影响在押人员情绪,不利于戒毒改造为由,不同意笔者进入拘留所内会见送达。该类情形应该是离婚案件中拘留所工作人员拒绝法官会见送达普遍存在的一类情形。

2.笔者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在拘留所等待审判,笔者前去拘留所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拘留所工作人员以该羁押人员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以先刑后民为由,不同意笔者进入拘留所内会见送达,要求待羁押人员宣判后再会见送达。该类情形在民事法官去拘留所送达会见时也普遍存在。

3.笔者持工作证,介绍信去拘留所送达会见时,拘留所工作人员要求另行出示提押票,否则不予提押。该类情形在个别看守所存在。

4.拘留所工作人员以所内正在安全检查、整顿等各式理由制造各种障碍拒绝法官进入拘留所内送达会见。

上述四种情形,基本上囊括了民事案件中涉及被告为羁押人员时,出现送达会见难的各种类型。

对于上述情形的发生,笔者就其产生原因及对策作以简单分析。

首先,拘留所工作人员职责即确保监管秩序,维护监管安全,羁押人员在接到配偶离婚起诉时,必然会引起其情绪波动,对监管秩序及安全造成潜在影响,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其法定职责,去拘留所送达相关文书并会见当事人,不仅是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更是确保羁押人员民事实体权利的具体体现,故拘留所工作人员应改变以往代替羁押人员回避离婚诉讼的陈旧思想,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树立现代化的监管理念,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增强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丰富监管人员履职手段,引导羁押人员正确面对离婚诉讼,做通、做好、做稳羁押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为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羁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

其次,对于“先刑后民”问题,实践中众说纷纭,有认为是司法制度,有认为是诉讼原则。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先刑后民”并未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加以规定,甚至并未出现“先刑后民”这一词语,“先刑后民”只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提法而普遍使用。从现有法律规定中看,“先刑后民”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民事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应当中止审理,反之则继续审理。上述内容即民事诉讼法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的规定。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先刑后民”应严格适用,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作为依据或刑事案件未审结则无法继续民事诉讼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一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与涉及的刑事案件并无直接联系,而拘留所工作人员对羁押人员涉及的民事案件不加以具体区分,简单机械的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民事法官会见羁押人员送达相关文书是工作极不负责的体现,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笔者建议拘留所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

再次,对于拘留所工作人员要求法官出示提押票,否则不予提押的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拘留所条例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提票,故拘留所工作人员以此为由并无不当,但笔者认为,拘留所条例中此规定,应仅指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提押案件被告人的具体规定要求,提押票也仅应是刑事案件中特有的法律文书。而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中并不存在提押票一说,且民事法律中亦未对提押票作出任何规定,民事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需要前往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仅需出示工作证及介绍信即可,笔者在前往警戒级别更高的监狱及强制戒毒机关时,也仅出示工作者及介绍信即可顺利送达会见服刑在押人员,故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加细化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对现行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明确民事案件中被告为羁押人员时送达会见的具体规定要求,便于拘留所工作人员协助配合,便于民事法官操作适用,从而确保民事案件有效审理。

最后,对于拘留所工作人员以各式理由制造各种障碍拒绝法官进入拘留所内送达会见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各政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国家法治建设起到的重要意义,对羁押人员的民事权利保障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着重加强政法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法治宣传学习力度,提高政法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保障羁押人员民事权利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一盘棋思想,明确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大局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民事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正常履职,及时有效送达会见羁押人员。

对于民事案件中涉及被告为羁押人员时送达会见困难这一特殊情形,虽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不大,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容小觑。笔者建议,目前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先行予以组织协调,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政法工作实际的指导意见或统一规定,各政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尽职尽责,着力破解民事案件涉及被告为羁押人员时送达会见困难这一影响民事案件正常审理的顽疾,从而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民事案件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好的确保监管场所安全与秩序稳定。相信,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在各政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及密切配合下,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送达难问题及影响法院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都将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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