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2 11:24 来源: 渭南市中院网 作者:马晓明 点击量: 次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概念与资金来源
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借贷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向个人借贷。企业凭借其多年在商场上所建立的良好资信,向亲朋好友或者其他企业的人士筹措资金。这种方式手续简
单、快捷方便,但是,这种借贷只能是那些资信比较好的企业才可以做到。二是商业味很浓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相对成本比较高,利率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而 且时限性强,财务风险大。三是民间担保。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以及在银行方面的信用,为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担保,以赚取担保费用。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一,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起着互补作用。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
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 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第二,我国可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十分弱小。目前我国企业与个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债券、信托贷款、股票融资、典当抵押和部分民间借贷等。在央行公
布的社会融资总量中只有前三者能够统计出来,后两者因为无法监管难以收集数据;但是从前三者的季度数据基本上能够判断出后两者的走势,因为后两者和前三者 成反比关系。
第三,民间借贷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一直以来,银行一直将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我们见过很多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葬送了
企业美好的未来。因为缺乏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企业倒闭,导致社会再就业人数不断增长,人民幸福指数负增长。事实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是在民间。虽 然民间借贷的利息要比银行高出一些,但是对于资金链就是生命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才是他们的真正依靠。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
导它们的资金流向。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被肯定性,但由于对其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导致其与非法集资等行为有某些混同,难以区分,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在自身的发展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可能性大。因为民间借贷的民间乡俗性,手续过程简单粗糙,严格性差,极易发生法律问题或者纠纷。甚至因为是纠纷就可能会引发暴力追债,就是所谓的黑社会暴力讨债。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比较高,高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借贷为名非法敛财,为非法集资诈骗提供了温床。当前,我国温州等地区出现的
民间俗称“起飞”的老板携资逃跑行为就是其中一个鲜活的体现,这些非法集资跑路的老板动辄就是带的几个亿的逃走,为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
素,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三,民间借贷高利率除了引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负面影响,还有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依靠利率吃饭的阶层,其生活就是依靠放贷收利而过,这样不仅对社会生产毫无贡献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其高利率而阻碍了生产经济的发展。
第四,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借入方对于资金返还一般没有预期。出借方一般也不会考虑对方信用能力。由于双方均只顾眼下,资金链随时
会断裂,危机企业发展的稳定。若借入方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实践中存在着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还银行贷款,然 后继续向银行贷款再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过桥”贷款。这样,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五、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首先,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鉴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规定缺陷,我国需要为民间借贷的身份给予认证,其包括要给予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
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从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给予完整的规范,以此就能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样在法律技术层面 给予民间借贷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其次,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之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发展情况下,其必将发展迅猛。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分散性、盲目性等缺点导致其极
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势在必行。第一,必须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随着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其可能向着保险、证券、 担保等金融领域延伸,民间借贷如此多元化发展势必要求监管的加强。
再次,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可能滋生违法犯罪活动,诸如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的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因此,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重点保障措施。
最后,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教育他们树立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对《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在出借款项时要求贷方提供担保,完善担
保或抵押手续,保证借款人在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