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8-17 10:4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袁宝珍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袁宝珍)2017年8月16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根据《渭南市华州区2017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走进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开展“两法衔接”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中,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就该局2016年至2017年八月份办理的49件行政执法案件,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多数行政执法案件因执行难问题被搁置。
针对此问题,我们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也急剧增长,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尖锐,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所带来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博弈不断加大,随着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趋紧,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是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了“老大难”的“骨头案”,如何妥善处理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成为当前法院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们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三条建议,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要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将来”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力度,才有可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作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加强源头治理。土地违法案件,其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村、乡镇对违法行为具有掌握第一手违法信息的优势。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基层干部能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就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大量降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案件来源。所以,要充分发挥村、乡镇的基层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尽可能将土地违法行为处置在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
2、强化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直接执行权,只要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若违法者继续施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街道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能拆除的当场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拍照取证,登记造册,发放停建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
3、多部门联合执行。鉴于土地非诉执行案件量大、同类型多的特点,在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可以由党委、政府适时组织有关国土、规划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执行,攻克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难案,起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在社会营造有利于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
编辑: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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