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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法官事件的原因及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时间:2017-09-01 10:17 来源: 区法院张峰 点击量: 次

伤害法官事件的原因及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法官群体,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力量。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行为,无疑是对法治和人权赤裸裸的挑战。是什么原因使当代中国的法官境遇如此艰难,我们应从哪些角度来努力改变这种非正常的状态,针对该问题进行以下几方面浅析。

一、伤害法官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伤害法官事件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第三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利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及法官的家人、亲属实施的造成其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

1、此类事件多为群体性事件或者一些时间比较长的难以解决的积案。

2、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主要是侮辱、谩骂、以及以自杀相威胁的行为。

3、伤害法官事件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4、大部分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是为一些弱势群体。

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一)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作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很深的失望,有的会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或程序原因,在案件判决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同时受社会利益调整物化思想严重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心态失衡。

(二)法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不可否认,虽然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一直抓得很紧,但是仍有极少数法官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来信来访群众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

(三)司法警察保卫力量不足。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明显不足。除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审判执行时,一般没有司法警察参与,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各部门干警予以制止,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四)普法工作滞后,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突出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社会人的精神关注。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不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而且严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导致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产生了较为突出的矛盾。

(五)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位,打击不力。从现行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法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道德要求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但对法官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只在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措施不足。我国现行刑法专设一章“妨害司法罪”对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但却无制裁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思维与大众的朴素思维存在现实差异。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是否一致,取决于是否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法律界的常识。但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受教育水平低的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不懂得也不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出现败诉或者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时,就想当然地以为法官偏袒对方,或者拿了对方的好处,或者对方“上面有人”,在觉得自己有理却又吃亏的心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迁怒于承办法官,对法院也心生怨恨,一旦出现合适的时机或者受到外界刺激,就会做出过激的行为。

三、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但不断有法官人身受伤害的事件发生。伤害法官事件,不仅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司法尊严。

首先,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法制建设。

人民群众最初是通过法院而不是通过其它部门接触到法律的,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对于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来源于自己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案件的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自身遭受到人身安全,势必让公民怀疑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人,怎么能去保护别人的利益。

其次,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

法官遭受人身伤害,严重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在一个经济繁荣、自由、民主的社会,多元的利益诉求和保障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地信守法律的正义之门,法官在其工作中不能获得应有的职业尊荣,反而成为弱势、被伤害的对象,法官成了直接的受害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势必造成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再次,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司法正义观。

法治改革的历程中,由强调实体正义的极端直接走向强调程序正义的另一极端,其实不利于司法正义观真正形成。司法正义应完整地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阐释法理的义务,在优先满足实体正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让正义多元化地逐步实现,最终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之理想法治状态。当法官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时,何谈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进而殃及司法正义的实现,并给司法的信任危机的产生制造温床,司法正义观被毁也就难以避免。

最后,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真正的司法独立的实现。

从司法的本质要求来讲,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从法官裁决工作的性质来看,审案断案是一种主观认识的判断,如果这个认识的过程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要想真正做到断案公正就会成为了一件很难的事。如何保证法官的意志自由,法官人身安全是公正断案的前提和基础。大家可以想象,每一起案件法官不是考虑的案件如何处理,而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会不会受到伤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每个法官成为正义理想的化身或使者呢?一句话,如果制度没有为正义的产生提供保障的空间,而指望肉身的法官为大家撑起公正的天平,是舍本求末之举。


 

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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