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1 10:20 来源: 区法院张峰 点击量: 次
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对策
现阶段,威胁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姿态,干扰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当前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鉴于当前日益严峻的司法环境,在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院形象、捍卫法律尊严方面,采取一些方便易行、低投强效的措施,尤其迫切,而且十分必要。
一、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作为法官要秉公办案,一身正气,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待当事人态度要热情、诚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为他们解疑释惑。改进工作方法,做专家型、学者型法官,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积极营造办公正案、良心案、和谐案的环境和氛围,在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的基础上,高度关注个案的社会效果,力争在审理程序上、事实调查上、法律适用上、工作态度上和宣判执行上,适应新形势,采用新方法,满足新要求,力争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以达到自觉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法院在立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 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 可以向院长和监察部门反映, 也可以通过申诉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 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开庭、巡回办案等时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以案普法,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出现暴力抗法、冲击法庭、伤害法官等事件的典型案件,予以重点打击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报纸、网络甚至是微信、微博等传媒手段进行广为宣传,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尊重。
三、切实提高警觉,树立自防意识。
转变传统上“当事人不敢冒犯法官”的观念,在思想上树立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防备意识。日常工作中禁止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不要轻易将家庭住址、家属子女和私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告诉当事人;对矛盾过度激化、当事人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安全警讯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启动相应的安全防卫机制。要采取主动措施,避免法官成为侵害行为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个人权益上的“被动群体”。重点掌握心理疏导方法,遇险遇袭时如何反应,身边出现暴力事件时如何处置,对不明性质的液体、刀具、凶器等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和躲避。
四、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检察院协作力度,积极制定预案,加强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对那些敢于无视法律、恶意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以教育和遏制他人。
五、优化警务保障,硬化安全条件。
在规划建设时实行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在审判庭、调解室、接待室安装监控器,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工作时段在办公区开展警备巡逻,开庭时实施全程录像。在人员入口处安装安检等先进设备;为基层法庭配备警务车辆,遵循“通讯畅通、应急得力、防卫可靠”的思路,升级值班法警的装具和装备;对办公区、生活区予以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加强盘查,控制人员动态。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六、规范接访机制,优化运行保障。
在法官接访过程中当事人因要求没满足、目的没达到或者矛盾激化等原因,出现过激行为的,占有较大比例。法院在人员配置上,要避免单人接访,尤其是对承办案件的女法官,要尽可能安排男性书记员,共同接访;在场所选择上,要考虑设置在低楼层、有防护窗、过道开阔的房间;在制度规范上,对法庭人员接访、现场调查、上门开庭、强制执行等都要突出安全防范出台明确的制度。
七、注意当事人心理矫正,进行情绪疏导。
缠诉、闹访和制造过激行为或暴力伤害事件的当事人,多数由于存在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受到心理伤害而引发。掌握心理学的一些技巧,往往能在开展工作中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比如心理平衡法、情绪渲泻法、情绪转移法、创痛安抚法、损害对比法等。
八、建立应急预案,加大处置力度。
针对暴力事件、过激行为、伤害行为、威胁行为等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建立有前瞻性、预见性和可行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严厉惩处暴力违法行为。对伤害法官人身的暴力违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惩犯罪分子的暴力违法行为。对谩骂法官、恐吓威胁法官及其家人以至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等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九、开展安全评估,实施动态保障。
法庭内部建立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重点掌握一些矛盾大的、涉及人多的、对立严重的、当事人有滋事倾向等安全风险高的案件,对承办人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必须有法警执庭,既要保障审判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在法官需要查看现场、组织调解、调取证据、强制执行时,由法警按预案给予动态保护。在此基础上建立申请保护制度。在审理重大案件前后,审判人员可以申请院长决定给予特别保护,特别保护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时司法警察提供24小时保护或持续保护,直至经过仔细的风险分析确定威胁程度降低之时。
十、完备法官的控告权与人身财产保险。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控告权。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使法官维权有法可依。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为全体法官投保人身险和财产险,保证法官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投诉法官的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结语
法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人民法官的安全,就是保障中国法治事业的根基,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应当保护人民法官的人身安全。
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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