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法学调研 >正文

狱内犯罪是否存在自首

时间:2014-11-04 11:23 来源: 渭南市中院网 作者:党娟莉 点击量: 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8日送至华山监狱服 刑。2013年12月26日早8时许,华山监狱六监区的凌某某在统计前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时,发现本监区罪犯雷某某、马某两人没有完成任务,遂将二人分别 叫到生产车间西南角楼梯口的库房内,在询问马某为什么没有完成任务时,二人发生争执,凌某某随后用右手在马某面部击打,致马到地。在马某倒地过程中左肋部 碰到塑料储物框上。凌某某见马某受伤后即向管教干部处说明情况,并送马某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第6、7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左下肺挫伤。经鉴定,马某外 伤致左侧6、7肋骨骨折们血气胸属于轻伤。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正在狱内服刑的罪犯,案件发生后主动向管教干部报告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凌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在监狱内犯罪有其特殊性,身为监狱服刑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制度,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向管教干部报告是做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故凌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凌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对狱内犯罪的自首应遵从《刑法》第67条的规定。本案中凌 某某在案件发生后立即向管教干部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的有关规定,故凌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动投案解释为:“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解释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 中,由于被告人系在押服刑的罪犯,其不存在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规定;也不存在“准自首”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其所犯罪属于新罪,对其犯罪后自首的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中对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 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同理,作为在押服刑人员,其行为受《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这种约束义务也只是对一般违法案件而言,服刑人员向管教 干部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然而,就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它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法定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 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凌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 为自首。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管教干部报告并积极抢救伤者的自首情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狱内服刑罪犯公 正处罚的具体体现,防止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同时也贯穿了“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原则。

编辑:马华莉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